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对我区原创的动漫产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和书报、音像、数字等出版产品,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比例100%,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原创动漫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品中含有龙岗元素的给予额外10%奖励。同一项目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三)对在龙岗创作并首演的原创舞台演出剧,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项目近2年内在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国家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直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2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五)对近2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近2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近2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近2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3年内获得同样认定的不重复扶持。 (七)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八)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属于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单个入驻单位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办公场地房租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办公场地房租的25%,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他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九)对新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自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起1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园区(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的5%以内(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参加经认可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5%给予扶持;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每年经深圳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可申请文博会宣传推广扶持,每个单位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区整体承办经费由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准具体金额并报区政府审定。 (十二)积极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类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自主投资额的50%)。 (十三)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举办“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新兴业态十优企业”和“十佳文化创客”等奖项,对每个获奖者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五)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对在近3年内新落户龙岗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一)举办高端文创赛事及其他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对赛事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费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二)培育骨干文化出口企业,鼓励我区文化产品实行“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搭建海外销售网络和赴海外组展,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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