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子女,可到我市公安机关核准迁户。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落户指标卡 2.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书。 3.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随迁子女的户口薄、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5.入户地址证明材料(落户地户主户口薄/立户地址单/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
三、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报; (二)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和入户档案材料(该材料绝对不能私自拆封的) (三)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四)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新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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