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8 17:37:53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经促[2018]11号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3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3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1、申请: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并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窗口收件;
3、审核(2个工作日):后台人员审查资料,如不符合条件,通知企业进行材料补正;
4、审批(7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审核材料;
5、办结: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上会和公示,该环节为特殊环节不计入时限);
6、送达:拨付资金(拨付,该环节为特殊环节不计入时限)。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上一年度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对纳税总额有要求,可先咨询确定具体额度)
4、参展合同
5、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发票
6、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转账凭证
7、银行转账凭证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特别提醒:材料递交时材料装订要求胶装,所有材料需按序排版,用A4纸正反面复印,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要求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窗口不收。
该政策自2017年5月26日颁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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