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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2/25 12:40:5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发〔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鼓励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受疫情影响企业减轻工资支付压力扩大生产,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企业在社会统一用户管理系统(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2.注册立户的企业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等,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补贴申请即可。

  (二)受理审核

  1.注册地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收到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上报的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受理。

  因申请企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企业补正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补正材料。申请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企业放弃。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服务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

  审核结果由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企业。审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通过通知书》。

  (三)信息公示

  审核完成后,在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企业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费用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补足。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详见附件)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三)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企业经办人员身份证(扫描上传)。

  (五)企业出具业务经办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六)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上述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五、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疫情解除三个月后停止申报。

  附件:深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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