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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9/11/7 13:52:59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12-08[内容纠错]

  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发放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符合《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

  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

  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下同)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

  答: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杰出人才按其工作(聘用)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期限不少于9个月、且在深连续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不少于9个月进行认定。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六、奖励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七、奖励补贴按什么方式发放?

  答: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八、高层次人才如何申请奖励补贴?

  答: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

  九、申请奖励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形下需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

  十、2016年3月23日以后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该在何时申请奖励补贴?

  答: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申请首次奖励补贴,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

  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同时符合2016年度和2017年度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

  十一、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在何时申请奖励补贴?

  答:2016年3月22日以前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如符合奖励补贴申请条件,可在《通知》正式发布后,由所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

  十二、今后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怎么处理?

  答:符合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新认定的类别、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十三、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能否重复享受奖励补贴?

  答: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可选择就高标准申请。

  十四、奖励补贴和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可同时享受吗?

  答:2017年9月1日前已申请的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可继续发放,已享受过产业发展创新人才奖的也可继续申请奖励补贴。2017年9月1日后,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年度内不可同时申请奖励补贴和产业发展创新人才奖。

  十五、夫妻都是高层次人才的,能否分别领取奖励补贴?

  答: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只可选择其中一方申请。如一方正在领取或已领取完毕,则须退回(可通过扣减方式)已领取的金额,另一方才可提出申请。

  十六、本人为国内高层次人才,任期在2016年3月以前结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是否可以领取奖励补贴?

  答:不可以。

  十七、本人为国内高层次人才,任期在2016年3月以前结束,且在2016年3月以前购房补贴已领取完毕,是否可以领取奖励补贴?

  答:不可以。

  十八、本人为国内高层次人才,任期在2016年3月以前结束,在2016年3月以后仍在领取购房补贴,是否可以变更领取奖励补贴?

  答:不可以。

  十九、本人为后备级高层次人才,任期从2013年10月到2018年9月,2015年开始领取购房补贴,2016年4月后共领取购房补贴8万元(政府和单位发放的总额),是否可以领取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可以领取2016年4月后任期内的奖励补贴,但应当扣减其2016年4月以后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跨2016年4月的任期年度以其有效剩余月份核发奖励补贴。上述情形下领取奖励补贴的计算过程如下:

  1.以2016年4月作为首次申请奖励补贴的时间。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时段为:2016年4月到2016年9月(跨2016年4月的任期年度,有效剩余月份为6个月),金额为:160万元/5年*(6个月/12个月)-8万元(已领购房补贴)=8万元;

  2.以2017年4月作为第二次申请奖励补贴的时间。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时段为:2016年10月到2017年9月(第4任期年度),金额为:160万元/5年=32万元;

  3.如符合《通知》要求,应在2018年4月到2018年9月期间,提出第三次奖励补贴申请。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时段为: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第5任期年度),金额为:160万元/5年=32万元。

  在2017年底前申请,则可领取的总额为8万元(首次)+32万元(第二次)=40万元。

  二十、本人为后备级人才,任期从2013年10月到2018年9月,未领取购房补贴,是否可以领取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领取和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和在深圳全职工作等条件的,从2016年4月到任期结束,可申请奖励补贴,其中跨2016年4月的任期年度以其有效剩余月份核发奖励补贴,计算过程如下:

  1.以2016年4月作为首次申请奖励补贴的时间。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时段为:2016年4月到2016年9月(跨2016年4月的任期年度,有效剩余月份为6个月),金额为:160万元/5年*(6个月/12个月)=16万元;

  2.以2017年4月作为第二次申请奖励补贴的时间。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时段为:2016年10月到2017年9月(第4任期年度),金额为:160万元/5年=32万元;

  3.如符合《通知》要求,应在2018年4月到2018年9月期间,提出第三次奖励补贴申请。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计算时段为: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第5任期年度),金额为:160万元/5年=32万元。

  在2017年底前申请,则可领取的总额为16万元(首次)+32万元(第二次)=48万元。

  二十一、本人为2016年3月23日以后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目前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是否可以领取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可以。从2016年3月以后起算任期年度,按年度申请奖励补贴,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可一并领取,但要扣除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二十二、本人为2016年3月23日以后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目前未领取购房补贴,是否可以领取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符合《通知》要求的,可以按年度申请奖励补贴,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可一并申领。

  二十三、本人为2016年3月22日以前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目前仍处于任期内,正在领取原奖励补贴,是否可以领取新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补贴,其中2016年3月23日以后申请原奖励补贴成功且符合《通知》要求的,按年度计算的原标准奖励补贴与新标准奖励补贴之差进行补发。

  二十四、本人为2016年3月22日以前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目前仍处于任期内,未领取原奖励补贴,是否可以领取新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符合《通知》要求的,可以按剩余任期年度及新标准申请奖励补贴。

  二十五、本人为2016年3月23日以后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正在领取原标准奖励补贴,是否可以领取新标准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符合《通知》要求的,可按年度申请新标准奖励补贴,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可一并领取,但应扣除2016年3月以后领取的原标准奖励补贴。

  二十六、本人为2016年3月23日以后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未领取原标准奖励补贴,是否可以领取新标准奖励补贴?如可以,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符合《通知》要求的,可以按年度申请新标准奖励补贴,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可一并申领。

  二十七、本人2016年8月认定为后备级人才后一直在深圳全职工作,但户口于2017年12月迁入深圳,影响奖励补贴发放吗?

  答:有影响。因不是深圳户籍,按照《通知》的规定,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可享受,但从2017年12月开始,符合《通知》要求的,可申请相应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

  二十八、本人2015年到深圳工作,2016年5月认定为后备级人才,2016年7月到外地工作(期间社保中断),2017年9月至今在深圳工作,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请问申请奖励补贴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通知》规定: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因此该情形下领取奖励补贴按以下办法处理:

  1.2016年5月可作为首次申请时间。该次申请可领取的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为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第1任期年度),金额为:160万元/5年=32万元;

  2.第二个任期年度为2017年5月到2018年4月。截止到2018年4月,距其首次申请时间(2016年5月),累计仅有10个月的在深圳全职工作时间,在该任期年度内不满足续发条件,因此该任期年度不可申请奖励补贴;

  3.如符合《通知》要求,应在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期间,提出第二次奖励补贴申请,对应的任期年度为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第3个任期年度),该次可领取的奖励补贴金额为:160万元/5年=32万元;

  4.其余任期年度依此类推。

  二十九、本人正在领取购房补贴,如申请奖励补贴,请问如何补差?

  答:申请奖励补贴时应扣除高层次人才在2016年3月后领取的购房补贴(包括政府已发放的部分和用人单位按照比例应承担的部分)。

  三十、高层次人才在婚姻期间购买政策性住房,其后离婚,住房产权归原配偶所有,该人才能否申请奖励补贴?

  答:不可以。购买过政策性住房视同已经享受了购房优惠政策。

  三十一、用人单位如何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开具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答:由用人单位住房专员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住

  房和建设局窗口”(网址:http://61.144.226.2:8082/wssb/gcc_login.jsp ),申请开具高层次人才家庭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市住房建设部门批量核查后,直接将核查情况证明反馈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用人单位住房专员也可前往市住房保障署办事窗口(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附二楼9号窗口)领取。用人单位住房专员可以通过上述申请网址查看办理进度情况。

  三十二、申请人如何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纳税证明?

  答:由申请人到深圳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或通过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网上自行打印。申请首发的,需打印申报之日起前3个月的完税证明;申请续发的,需打印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的完税证明。以补缴方式使纳税连续的,补缴的月份不计入纳税连续累计缴交时长。如其任期年度内满足累计满12个月(不含补缴)纳税则可申请续发。

  三十三、本人正在租住人才房的,申领奖励补贴时是否需退租人才房?

  答:对于2016年3月23日前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领奖励补贴时,需退出免租金的人才住房。对于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将按新修订的人才安居办法实施。

  三十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原已领取过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并已停发的,申领奖励补贴时是否还要扣除?

  答:已经领取过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并已停发的,申领奖励补贴时不扣除,原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曾经扣除的部分也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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