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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16 14:32:36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服务贸易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专项资金。

4.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申请各项目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2.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 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进口额为准)。

3.技术出口贴息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为准)。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离岸执行额为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18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二)重点服务进口: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贴息: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单家企业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4.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技术出口贴息支持。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相关单位的,提供相应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事项申请表;

   (2)平台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平台建设目的、行业发展需求状况,平台服务功能、营运模式、核心竞争力、共享性、创新性、开放性等内容);

   (3)建设费和运营费明细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购置日期、合同号、付款回单及发票号等信息)及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需按照明细表先后顺序装订);

   (4)平台场地面积、设备原值、专职人员、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5)平台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合同凭证(所提供名单应以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企业为主)。

2.重点服务进口

(1)2019年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2019年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取得或预计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服务进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等复印件。

3.技术出口贴息

   (1)2019年技术出口贴息申报说明、2019年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各种货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是否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备注:登记证书右上角登记的日期截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5)如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具有相关专利权或专有权请提供证明材料;

(6)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均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2019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助申请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汇总表;

②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外包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发包方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各种货币兑换美元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根据申请支持项目的不同,各企业(单位)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①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补充材料:

1.1国际资质认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内容;

1.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1.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1.4企业缴纳认证费或维护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记账凭证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②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充材料: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1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汇总表(企业);

1.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外包收入情况、建立内部培训机制、开展培训业务、与高校建立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及实训实习基地情况,新录用员工培训相关的内容及其培训费用支出等,服务外包新录用员工培训费用汇总表(企业);

1.3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社保由深圳市第三方代缴的需提供相关代缴协议复印件。

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1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汇总表(培训机构);

1.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基本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培训规模、与高校建立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及实训实习基地情况,与人才培训相关的内容及其培训费用支出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汇总表(培训机构);

1.3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人员身份证明、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社保由深圳市第三方代缴的需提供相关代缴协议复印件;

1.4培训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1.5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发票)的复印件。

③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补充材料:

1.1研发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研发费用和人员投入、研发成果、品牌建设情况等内容;

1.2包含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复印件;

1.3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4税务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等。

1.5与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用相关的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补充材料:

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等内容。



四、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23-112017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23-1125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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