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1 10:27:03
一、申请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18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2017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企业名称变更2017年未申请的,现已完成变更手续。
4.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满一年。
二、申请材料
1、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国高证书未完成同步变更的,不予以受理。
四、受理流程
1、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申报书
2、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项目申报
3、递交书面材料
五、受理时间
1、网上受理时间
10月10日-11月6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10月9日-11月8日
六、资助金额
首次通过认定,给予30万资助;之后重新认定,每次给予10万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