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0 15:39:17
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规〔2019〕11号)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度第五批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主营业务为综合性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性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提供物流辅助配套服务的企业;
4.企业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收入占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注意:装备购置相关财务凭证日期应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1.按企业上一年度购置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2.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基数为实际购置发票金额去除进项税抵扣部分,且不含附带的保险、购置税费、培训费、维护保养费、易耗性配件费用、装饰性配件费用等非必要费用。
3.先进物流装备类型包括企业用于主营业务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装备或使用自动化、智能化、环保化技术的特殊设备,不含一般非标准化装置、日常办公设备、不符环保要求或显著不符合产业扶持导向的装备。
4.本奖励措施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物流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原件,需双面打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窗口核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申报年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年报表;(窗口核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6.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7.购置设备清单(含费用明细说明)、购置合同、购置发票、专项审计报告,如相关文件中附带外文资料,还应附带中文翻译材料;(窗口核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8.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窗口核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流程
本批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网上申报预审通过的企业还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区(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纸质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五、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
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24日。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25日。
六、附表
宝安区物流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情况(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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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础 数 据 |
企业名称 (与企业公章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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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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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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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编码 (社保局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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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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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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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资助资金转入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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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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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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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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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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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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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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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 (含购置设备类型、时间、费用、供应商、具体设备应用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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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项目的申报条件(企业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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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 □ 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 □ □ 主营业务为综合性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性物流服务提供物流辅助配套服务的企业。 □ □ 企业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收入占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是否存在以下不予资助情形(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是 否 □ □ 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 □ 经营活动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 □ □ 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 □ 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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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本公司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有效,申请宝安区物流装备购置补贴,自愿遵守有关政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隐瞒或虚假,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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